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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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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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1641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被 告 陳菽英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,被告之戶籍地為嘉義
縣義竹鄉,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,是被告於起
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。依據前述規定,本件
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,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
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容有違誤,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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