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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聲請假扣押(2025-1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12 案號:板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全字第113號
聲請人  即 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陳薇宇  


相對人  即
債  務  人  雅逸文心有限公司

兼  上一人  
法定代理人  洪逸興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以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或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○一
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
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貳拾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。債務人如為債
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貳拾壹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
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,應釋明之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
    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
    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。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,法
    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。假扣押裁定內,應記載
    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,得免為或撤
    銷假扣押。民事訴訟法第526條、第52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債務人積欠消費借貸款新台幣(下同)
    184,021元及逾期利息、違約金,且恐其脫產,請求對債務
    人財產為假扣押以保全其債權,依其提出之授信約定書、青
    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客戶電腦資料表、催告函、回
    執聯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件,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,
    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,則釋明有所未足。惟債權人既陳明
    願供擔保,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,其聲請應
    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、第52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   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
元。
附註:一、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
     。
   二、債權人依本裁定供擔保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
     聲請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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