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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4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734號
原      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訴訟代理人  鍾耀德  
            藍獲鉅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睿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0,31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
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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