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4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13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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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734號
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
藍獲鉅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睿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0,31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
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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