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23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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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72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一、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綾玲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
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伍仟肆佰零貳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
幣貳仟玖佰參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
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又琳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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