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13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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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67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可芸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
算為新臺幣(下同)56,172元(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
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魏賜琪
附表: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5,714元 利息 55,714元 114年12月11日 114年12月30日 (20/365) 15% 457.92元 小計 457.92元 合計 56,17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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