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13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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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660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葉家威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玲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
新臺幣(下同)14,066元(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魏賜琪
附表: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,168元 利息 11,168元 109年9月12日 114年11月19日 (5+69/365) 5% 2,897.56元 小計 2,897.56元 合計 14,06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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