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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13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660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
            葉家威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玲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
新臺幣(下同)14,066元(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5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魏賜琪
附表: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,168元 利息 11,168元 109年9月12日 114年11月19日 (5+69/365) 5% 2,897.56元  小計      2,897.56元 合計       14,06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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