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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04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559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一、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小玲發支付命
   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 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
    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本件訴訟標的
   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,應繳裁判費
    新台幣參仟壹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
    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又琳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4  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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