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38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
被 告 何依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
2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5,666元,及如附
表一所示之利息。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
議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
4,769元,應核定為130,435元(計算式如附表二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02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
1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附表一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息計算 1 96,236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周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 10,460元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周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3 18,970元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周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
附表二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