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34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被      告  王詠沂(原名:王幸如)    

            孫粲洋  
            孫粲庭  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詠沂等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
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   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
   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    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至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,依同法
    第77條2規定,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
    :①被告王詠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95,856元,及其
    中本金189,297元部分自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    利率6.75%計算之利息;②被告王詠沂、孫粲洋應連帶給付原
    告8,349元,及其中本金8,118元部分自114年9月8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75%計算之利息;③被告王詠沂、孫粲
    庭應連帶給付原告121,143元,及其中本金117,810元部分自
    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75%計算之利息。
    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聲請時
    起訴。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
    後,應核定為326,805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
    裁判費4,4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    繳3,99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
   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    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春森
附表:   
債務人 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小計 王詠沂 本金 195,856      利息 189,297 114/9/8 114/10/2 6.75 875.17 王詠沂、孫粲洋 本金 8,349      利息 8,118 114/9/8 114/10/2 6.75 37.53 王詠沂、孫粲庭 本金 121,143      利息 117,810 114/9/8 114/10/2 6.75 544.67 總計 326,805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