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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21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34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潘慧敏  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潘慧敏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萬1,642元(即請求金額6,096元及其中本金4,849元自民國10
7年4月10日起至聲請前一日即114年11月23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5,546元)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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