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16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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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34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旭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萬2,2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
書記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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