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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PCEV 2026-06-15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1666號
原      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


訴訟代理人  何文琪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旭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   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
   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   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   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(下同)68,49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    1,500元,依前開說明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
 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佩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