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EV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6-09)
一般民事糾紛
PCEV
2026-06-09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125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李鴻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3
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9,5
09元,及其中75,794元自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。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
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
特定之利息278元,應核定為79,787元(計算式:79,509元+75,7
94元×9/365×14.88%=79,78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