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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EV 返還租賃房屋等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PCEV 2026-06-10 案號:板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1157號
原      告  周清祺  

被      告  吳坤達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件關於「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房屋遷
    讓返還於原告」此一訴之聲明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    1,578,000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,
    986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   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
   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
    定有明文。  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事件,其訴之聲明
    係請求返還房屋,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之
    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。次查,本件卷內資料不足以直接
    得知房屋本身之交易價額,故本院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
    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之意旨,以反推之方法,計算該
    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,578,000元(每年
    租金157,800元÷10%)。本件關於請求返還房屋的訴訟標的
    價額核定為1,57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986元,茲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 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(若該日期為假日,則可順
    延至假日後1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