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09)
一般民事糾紛
PCEV
2026-06-09
案號:板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1075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
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
謝京燁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磊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,889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