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停止執行(2026-02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2-02 案號:板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聲字第16號
聲  請  人  曾于紋  
相  對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
    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(下同)依下列標準徵
    收費用:二、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。次按民
    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
   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第5條規定,非訟
    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4條第1項、第15條
    、第17條原定額數,加徵10分之5。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
    納聲請費用,此為聲請應具備之法定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的聲請停止執行金額應為10萬元以上、未滿100
    萬元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,徵收聲請費用1,5
    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
   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    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2   月  2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2   月  2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