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停止執行(2026-02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02
案號:板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聲字第16號
聲 請 人 曾于紋
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
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(下同)依下列標準徵
收費用:二、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。次按民
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
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第5條規定,非訟
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4條第1項、第15條
、第17條原定額數,加徵10分之5。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
納聲請費用,此為聲請應具備之法定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的聲請停止執行金額應為10萬元以上、未滿100
萬元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,徵收聲請費用1,5
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
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