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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947號
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陳威宇  
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又訴訟之
   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方由被告住所地所
    在地即本院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,然支付命令經
    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。依原告所提貸款契約書第10條規
    定,本借據涉訟時,兩造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
    一審管轄法院,自應由合意之該管轄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
   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    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5  月   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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