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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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94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威宇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又訴訟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方由被告住所地所
在地即本院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,然支付命令經
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。依原告所提貸款契約書第10條規
定,本借據涉訟時,兩造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
一審管轄法院,自應由合意之該管轄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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