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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918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宋志宏  

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
    審管轄法院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   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
    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
    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
    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原告依兩造間所簽定之信用卡約定條款(下稱系爭契約)請
    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。經查,系爭契約第二十八條前
    段(管轄法院)約明:「因本契約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台灣
   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,足認兩造間確有以臺
    灣臺北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,又本件亦非小額訴
    訟事件,準此,兩造就本訴訟事件已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
    院,依上揭規定及說明,本訴訟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
    院管轄之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
   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佩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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