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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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76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蔡琬雯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琬雯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
幣壹拾柒萬零玖佰柒拾貳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
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
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。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
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十二月五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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