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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26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劉亞琳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
   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
   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信用卡約定條款,其上記載雙方就本
    件契約之涉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(支付
    命令卷第15頁;條款第27條),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
   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
    本件應優先由兩造所合意的管轄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
   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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