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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PCEV 2026-06-10 案號:板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163號
原      告  曹萬福  
訴訟代理人  曹萬鼎  
被      告  陳昱盛  

訴訟代理人  詹哲誌  
被      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5年6月1
    8日宣判。惟因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10 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