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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15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123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林欣怡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另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
   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
    ,同法第24條規定甚明。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
    法院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,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
    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查兩造就本件法律
    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
    院,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存卷可憑(見司促卷第21頁)
 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合意管轄之臺
   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    違誤,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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