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訴訟救助(2026-01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22
案號:板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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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救字第3號
聲 請 人 張鳳恩
相 對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李秀花
上列聲請人與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
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無資力支出訴
訟費用之事由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0
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業經本院
以115年度板簡字第110號審理中,聲請人具低收入身份,無
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情,業據其提出民國11
4年11月23日核定之臺北市士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
,並經本院調閱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確認無
誤,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;且核聲請人起訴之
主張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應予准
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春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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