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2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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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25
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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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小字第95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姿璇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姿璇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
幣伍萬肆仟柒佰參拾肆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
壹仟元。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
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一百一十五年一
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陳又琳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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