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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小字第85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顧凱中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    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
    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    第2項規定,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查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之訴,惟未繳足裁判
    費,經本院以民國114年11月17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402號裁
    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
    2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
    ,有送達回證、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
   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之
    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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