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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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3-31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3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 告 林詩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,48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 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 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(新臺幣) 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(民國) 已計未收利息 (新臺幣) 違約金 (新臺幣) 1 1萬3,773元 8.63% 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,650元 435元 2 1萬5,670元 12.98% 3 3,092元 14.20% 4 1萬6,946元 15%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