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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252號
原      告  魏郁蓁  
被      告  藍家翔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萬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 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    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
   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
    下同)3萬元,然而被告經催討後仍置之不理,原告也再以
    本件起訴狀繕本作為催告之意思表示,至今仍未獲清償。為
    此,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
    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    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有提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
    圖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紙存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3至第15頁
    )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   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    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
    堪認前述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,被告自應負返還上述借款
    之責任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萬
    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
    之被告敗訴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,即應依職權
    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末查,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
    項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,600元(計
    算式如附表),依同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規定,由被告
    負擔1,6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
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永賦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春森

附表:
 項目 金額 (新臺幣) 1. 裁判費 1,500元 2.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費用 100元 總計  1,6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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