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維修費等(2026-04-2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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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4-28
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239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
邱士哲
被 告 林奕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原告所提出的車輛無損照片係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3點所拍攝
,而被告租車的時間點為同年月17日早上,根據卷內資料可以知
悉在這期間,尚有其他人曾租賃同一車輛,而原告所提的證據不
能證明本件車輛的車損是被告所造成還是其他承租人所造成,即
原告主張本件車損係被告所造成此一事實,尚有可疑之處,基於
舉證責任分配原則,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
不利益,即本件尚難認定侵權行為成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應
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
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
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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