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2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3-12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2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楊勝凱  
被      告  謝泓志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萬六千六百三十一元,及自民國113年3
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   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   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謝泓志於民國110年6月24日,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
    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雙方約定被告應自110年6
    月24日起分期清償,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
   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,前12期之利息將
    由勞動部依紓困專案進行補貼,惟被告若於本貸款第一年第
    7期至第12期之期間內連續3個月未繳足當期應償還之本金,
    勞動部將停止本貸款之前述利息補貼,且被告仍應依約清償
    本貸款之剩餘本息;此外,雙方並有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
    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
    情形,債務將視為全部到期。原告並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
    被告指定之帳戶。
(二)然而,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3年3月6日,之後竟未依約清償
    本息,尚積欠本金16,631元。依照上述契約,被告除應給付
    上開積欠款項外,另應給付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    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。為此,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
    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
    為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,原告已有提出被告之國民身分
    證影本、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(勞工紓困貸款)
    、自動撥款作業紀錄、郵政儲金利率表、放款帳戶利率查詢
    結果、繳款計算式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1份存卷可憑
    (見本院卷第17至39頁),並經本院確認屬實。而被告已於
   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    準備書狀爭執,故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    原告新臺幣16,631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    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被告敗訴判決,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,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末查,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
    項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
    同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規定,由被告負擔1,500元,及自
   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    計算之利息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永賦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春森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