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22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2
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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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小字第1246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楊語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。次按,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
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
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
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日
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本院
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
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施佩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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