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EV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6-11)
其他/待認定
PCEV
2026-06-11
案號:板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朱志昇 相 對 人 羅少華 上列聲請人(原告)與相對人(被告)間清償借款案件(本院114年度 板簡字第3029號),已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羅少華應給付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 用額,確定為新臺幣176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1.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 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(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項)。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(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、 民法第203條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)。 2.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已經本院115年1月23日114 年度板簡字第3029號判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(即羅少華)負擔」 確定(見判決主文第2項)。 3.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(即給付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)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。 4.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5.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計算書: 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: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繳,應由 羅少華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