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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EV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PCEV 2026-06-11 案號:板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司聲字第48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
代  理  人  朱志昇  
相  對  人  羅少華  


上列聲請人(原告)與相對人(被告)間清償借款案件(本院114年度
板簡字第3029號),已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羅少華應給付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
用額,確定為新臺幣176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1.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
  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(民事
  訴訟法第91條第1項)。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  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(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、
  民法第203條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
  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)。
2.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已經本院115年1月23日114
  年度板簡字第3029號判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(即羅少華)負擔」
  確定(見判決主文第2項)。
3.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(即給付臺灣土地銀行股份
  有限公司)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
  額。
4.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
5.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

計算書:
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: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繳,應由
羅少華負擔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