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4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7
案號:板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薇宇 相 對 人 文平方新匯藝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文 相 對 人 蕭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民國115年4月7日115年 度板司聲字第12號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本院民國115年4月7日115年度板司聲字第12號裁定主文中關於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1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10元」。 理 由 1.判決或裁定,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 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(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)。 2.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已經本院判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 (即相對人)連帶負擔」確定(見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2610號判 決主文第2項)。本院115年4月7日115年度板司聲字第12號裁定 主文,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3.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4.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