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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4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27 案號:板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司聲字第12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陳薇宇  
相  對  人  文平方新匯藝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蕭文文  
相  對  人  蕭文文  
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民國115年4月7日115年
度板司聲字第12號裁定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民國115年4月7日115年度板司聲字第12號裁定主文中關於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1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10元」。
  理 由
1.判決或裁定,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
  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(民事
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)。
2.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已經本院判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
  (即相對人)連帶負擔」確定(見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2610號判
  決主文第2項)。本院115年4月7日115年度板司聲字第12號裁定
  主文,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3.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4.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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