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4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板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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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薇宇 相 對 人 文平方新匯藝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文 相 對 人 蕭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10元,及自本 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1.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 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(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項)。 2.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已經本院114年12月24 日114年度板簡字第2610號判決確定,依該確定判決,第一審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3.本院核閱相關卷證資料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 附表所示,並應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 4.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5.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附表: 裁判費:241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