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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EV 損害賠償(2026-06-09)

消費/小額 PCEV 2026-06-09 案號:板司小調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447號
聲  請  人  歐陽佳妤
送達代收人  林素華  
相  對  人  賴永芳 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1.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
  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
  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給管轄法
  院(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)
  。
2.本案相對人住所地在新竹縣,不在本院轄區。本院就本案並無
  管轄權,當然應依聲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將本案移送給有管轄
  權的法院(見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、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)。
3.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4.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9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