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EV 損害賠償(2026-06-09)
消費/小額
PCEV
2026-06-09
案號:板司小調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歐陽佳妤 送達代收人 林素華 相 對 人 賴永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1.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 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 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給管轄法 院(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) 。 2.本案相對人住所地在新竹縣,不在本院轄區。本院就本案並無 管轄權,當然應依聲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將本案移送給有管轄 權的法院(見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、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)。 3.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4.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