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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4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4007號
原      告  王麗雅  

被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「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訴
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,此
    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,而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
    式。查本件原告「債務人異議之訴狀」未記載訴之聲明為何
    ,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    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並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
    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又依原告「債務人異議之訴狀」之內容,提及不服本院114
    年度助執第10212號執行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新臺幣8,397元,
    因此請求撤銷該命令並返還前述金額,似乎有意對前述執行
    命令異議,惟對於強制執行命令之異議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為
    不同之程序,且前述命令已於115年3月11日經本院民事執行
    處司法事故官撤銷,則原告應自行斟酌是否仍有提起本訴及
    繳費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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