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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20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98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趙家梅  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家梅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
114年10月2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376,134元,以及其中365,750元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。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
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聲請時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
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後,應核定為378,835元(計算式
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1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春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(%) 小計 本金 376,134     利息 365,750 114/8/28 114/10/1 7.7% 2,701 合計 378,8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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