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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履行和解書(2026-03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05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644號
原      告 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杰  
訴訟代理人  胡力文  
            吳冠霖  
被      告  劉冠志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入起訴前之利息後,應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2萬7,248元(即請求金額2萬6,800元,加計自民國114
年7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4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44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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