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23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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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569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
李秀花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文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
新臺幣(下同)22,008元(含本金17,731元、起訴前已發生之利
息4,27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
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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