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2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03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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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21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玉芳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
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150號),嗣被告於法
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3,2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
5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
補繳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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