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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6-01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06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094號
原      告  張鳳恩  
被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
訴訟代理人  李秀花  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
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
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萬8,78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1    月     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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