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0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13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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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02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誌豪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
算為新臺幣(下同)23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
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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