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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土地補償金等(2025-09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15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644號
原      告  黃麗純  
            朱明龍  
            張月美  
            蕭進流  
上列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 蔡尚樺律師
複代理人    錢佳瑩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補償金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
同)75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魏賜琪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5 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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