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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2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503號
原      告  歐俞辰  
上列原告與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本件請求之一貫性陳述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或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
   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
    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,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
    第2項規定,亦適用之。又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
   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訴之聲明),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,
    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「請
    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」為據,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
    備一貫性。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,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
    係真實,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,依實體法予以法
    律要件評價,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,始具
    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;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,
    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,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。而原告
    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,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,其
    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,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,逕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,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
    判決駁回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意旨參照
    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「鈞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8480號兩造
    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」。所持理由略以
    :原告多次接獲被告來電通知,得知自己在電信契約中被列
    為保證人,但其未曾同意或授權為任何保證之行為,該簽明
    係他人偽造等語。
三、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張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
    8480號強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,然經本院調取系
    爭執行事件之卷宗,該執行事件之債權人、債務人分別係遠
   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姵淇,並非原告;另以原告姓名為
    條件檢索,於本院亦無相關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乙情,有索引
    卡查詢正明在卷可稽。是以,縱原告於起訴狀中陳述理由如
    上,本院仍無從知悉系爭執行事件究竟如何與原告有關,亦
    無從辨別本件原告所欲請求為何。換言之,縱然假設原告所
    述為真,亦無從推導出其訴之聲明第1項之結果,難認原告
    已就本件請求表明具有事實主張之一貫性。爰裁定命原告於
   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    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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