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(2025-09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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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47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侯權哲
沈明芬
被 告 徐承章
徐陳哖
徐承勛
徐蕙美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50元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
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
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
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
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
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
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
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、99年度
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
訴訟,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(臺
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依其起訴時主張被告徐承章尚積欠其本金新臺幣(下同)91,713元,及如本院97年度執字第14186號債權憑證所載內容之利息、違約金等,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15日止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641,484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;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,惟系爭不動產位於新北市板橋區,該不動產交易價額顯大於上開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額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41,48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650元,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裁定如主文所示限期補正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萬1,713元) 1 利息 9萬1,713元 92年8月18日 114年4月15日 (21+241/365) 19.89% - 39萬5,120.56元 2 違約金 150元 92年9月1日 92年9月30日 1 - 150元 150元 3 違約金 300元 92年10月1日 92年10月31日 1 - 300元 300元 4 違約金 600元 92年11月1日 114年4月15日 257 - 600元 15萬4,200元 小計 54萬9,770.56元 合計 64萬1,48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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