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1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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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40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顧凱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8
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6
,399元,及自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
.75計算之利息。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
議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
697元,應核定為37,096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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