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2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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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364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誌豪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
算為新臺幣(下同)130,984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
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
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
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2萬9,085元) 1 利息 12萬4,981元 114年5月12日 114年6月17日 (37/365) 14.99% 1,899.13元 小計 1,899.13元 合計 13萬98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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