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2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板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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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聲字第261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黃湘云
相 對 人 王玉梅即大自然食品企業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,440元,並應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1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
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91
條第1項、第3項、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
院以114年度板簡字第121號民事簡易判決判定訴訟費用由相
對人負擔確定在案,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
金額,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,並提出本院114年
度板簡字第121號民事簡易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、自
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121號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
事件卷宗審查後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相對人應負擔之
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及自本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
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計算書
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,440元 由聲請人預納,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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