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09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板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聲字第202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
代  理  人  黃湘云  
相  對  人  曲劭文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,310元,並應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   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並應於裁
    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次按應付利
    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
    百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、民法第203條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
    院以114年度板簡字第250號民事簡易判決判定訴訟費用由相
    對人負擔,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,爰
    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相對
    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
    額,及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
    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計算書:
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,310元 由聲請人預納,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