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2026-04-30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
114年度板簡字第315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陳郁茹  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板簡字第3152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
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下
午4時30分整,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
:
        法      官  李崇豪
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陳又琳
        通      譯  張芸瑄
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
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
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
幣陸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
伍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
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先於民國(下同)108年1月11日與原告成立信
    用卡使用契約,嗣基於既有客戶之身份,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    備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,再於112年9月11日以電子方式與
    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共領用信用卡計2張。依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,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
    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
    部給付責任。另依第14、15條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    向原告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而
    依第22、23條約定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
    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即最高年利率百分之
    15計算利息,詎至114年10月7日止,被告尚積欠帳款新臺幣
    (下同)449,566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,為此提起
    本件訴訟,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消費帳款
    債權明細報表、線上申辦信用卡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    款及帳務明細等件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堪認原告之
    主張為實在。
三、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所如
   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
   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又琳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