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(2026-03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3-12
案號:板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2712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
被 告 澤瀚實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詠霖
被 告 游蕙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,697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24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4.37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算
之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,682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4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6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
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算之
違約金。
三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7,418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1
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6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算
之違約金。
四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五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,並依同條項規定,引用其如附件
起訴狀(本院卷第9至14頁),及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
論筆錄。
二、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
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
之資料為證。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
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
主文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
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且繳納上訴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
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)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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